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

(二)气候资源探测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的;

(三)超出备案范围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

(四)未按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