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气候资源探测站(点)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