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区划、评估报告、气候公报、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气候资源秘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