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负有气候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