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行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