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科学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太阳能。对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