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统筹纳入电力、热力等能源供应计划,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