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特点、气候资源区划、评估和论证结果,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合理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发展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