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建设规划,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或者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