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监测、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