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变化和分布状况,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气候资源变化趋势分析,提出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的建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