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变化和分布状况,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气候资源变化趋势分析,提出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