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生态修复、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