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省实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汇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