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第十四条有效本省实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气候资源探测资料汇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