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规定职责探测气象要素和天气现象,保障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大气成分出现异常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