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