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