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京津冀区域协作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道路运输区域一体化发展,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道路运输协调机制,定期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