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京津冀区域协作第四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道路运输相关政策,应当统筹考虑与北京市、天津市道路运输的协调,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