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一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合同,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质量检验,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