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和期限制度,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