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第十九条有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和期限制度,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