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八条有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划,编制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目标和原则、文化遗产构成、文化遗产评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整体措施、分类专项规划、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内容。经批准公布的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