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大运河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整合各类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