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或者发现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