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发现、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