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