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