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遗迹遗存等,应当及时向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报告。

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参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经认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预先保护期届满未列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失效。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