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和界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