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大运河文化遗产宿迁段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保护规划、审批文物保护方案、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决定其他涉及大运河文化遗产的重大事项前,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