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是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履行保护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协调解决保护责任人在保护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