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条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文化遗产名称、类别、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传承和利用方式、保护责任人以及相关禁止性行为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大运河文化遗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普查、编制和修订保护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