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