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