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