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自我纠错机制,发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自行纠正;对市场主体提出的纠正行政行为的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