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相关领域组建综合执法队伍,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力量,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