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推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引导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法治意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