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改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推进长江、湿地等自然生态安全保护,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