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兴化垛田、溱潼会船等文化遗产以及海军诞生地纪念馆等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化文旅融合和开发,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