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四十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兴化垛田、溱潼会船等文化遗产以及海军诞生地纪念馆等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化文旅融合和开发,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