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生态环境优美、城市文明有序、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