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有关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或者提供相关中介服务资料。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