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时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各类诉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做法,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例予以报道,但是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