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综合惠企服务平台,归集发布惠企政策,向企业提供政策推送、解读咨询、在线申请、应享未享提醒等便利化服务。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人工智能匹配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开设政策兑现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确保资金拨付到位、使用规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企政策落实评价制度,对有关部门惠企政策兑现情况实施跟踪督查。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