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教育部门应当完善未成年残疾人入学、升学机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医疗、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可以接受教育部门的委托,开展未成年残疾人入学评估,综合评估结果,确定未成年残疾人接受教育的能力,就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建议。
普通学校(含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未成年残疾人入学就读,实施融合教育,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
对义务教育年龄段内不能到校就读的未成年残疾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送教上门、社区教育、远程教育等服务。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