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未成年残疾人保障规定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未成年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专职特殊教育教师配备,完善并落实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职称评聘、专项奖励等制度。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