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未成年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外,对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费用,按照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并逐步推广至七周岁以上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残疾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