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未成年残疾人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残疾人康复机构,为未成年残疾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康复服务。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