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零到六周岁儿童残疾筛查机制,为未成年残疾人提供系统连续的筛查、诊断、干预、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检宣传,引导申请结婚登记人员自愿参加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愿筛尽筛的原则,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二)会同民政、妇联等部门、单位,做好婚前、孕前、孕期卫生保健宣传、指导和咨询工作,倡导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以及产前筛查、诊断;

(三)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开展零至六周岁儿童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孤独症等筛查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