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残疾人基本信息统计调查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未成年残疾人基本信息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收集、汇总未成年残疾人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实现信息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未成年残疾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