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未成年残疾人保障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关爱活动,增进未成年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