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上市等方式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风险防范、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保证保险等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产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